認識編製財務報表之法規
企業適用財務報表之法規架構

在台灣剛成立之新創企業通常採用商業會計法之第18條第二項不另行製作記帳傳票,但隨者公司規模擴大後,中小企業逐漸會去討論到營運模式及交易類型,進一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(EAS)發布之各號準則之規定處理。
選擇適用哪種法規準則編製財務報表取決於企業規模和複雜程度。 如果您是小型企業且業務相對簡單,您可以考慮使用簡化會計方法及流程,降低會計成本。 但若您業務規模較大,或涉及較為複雜的交易,則應遵循EAS,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。
商業會計法 第 18 條
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,編製記帳憑證,根據記帳憑證,登入會計帳簿。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,得不檢附原始憑證。
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,得不另製記帳憑證,而以原始憑證,作為記帳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