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紅營業稅實戰指南:從分潤、業配到帶貨,把收入一次搞懂

 

        2025年9月,財政部正式發布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,此舉俗稱「網紅稅」,旨在將快速發展的創作者經濟納入現行稅制。這並非新創的稅種,而是明確將網路創作者的商業行為認定為「銷售勞務或貨物」,使其與實體店家一樣,負有營業稅的申報義務。

        適用對象涵蓋所有透過網路平台獲利的個人,包括但不限於:

        (一)影音平台創作者 (YouTube, TikTok)

        (二)直播平台實況主 (Twitch, 17LIVE)

        (三)社群媒體經營者 (Instagram, Facebook, Dcard)

        (四)電商平台帶貨主 (蝦皮直播, Momo)

        (五)知識付費與訂閱服務提供者 (Patreon, Vocus)

 

營業稅 vs. 所得稅:兩套獨立的稅制

        創作者的收入會同時適用兩套稅制,兩者各自獨立申報,互不衝突。

        (一)營業稅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)

課稅焦點在於「交易行為」本身。凡是直播表演、贊助口播、訂閱服務、導購分潤、商品銷售等,均屬於「銷售勞務/貨物」的範疇,應按期申報繳納。

        (二)所得稅(營利事業所得稅/綜合所得稅)

課稅焦點在於「年度淨利」。這是將全年總收入減去所有相關成本與費用後的盈餘,再依公司或個人的適用稅率課稅。此制度本身並未因「網紅稅」的實施而變動。

        簡單來說,營業稅是針對「營業額」按期申報,而所得稅是針對年底結算的「淨賺利潤」課稅。

 

第一步:盤點收入類型,判定稅務屬性

       在申報稅務之前,首要步驟是釐清各項收入在稅法上的分類,這將直接影響其營業稅的起徵點與申報方式。

收入類型

創作者

所在地

      平台所屬      

觀眾/廠商

所在地

營業稅率與說明

廣告分潤

訂閱分潤

直播分潤

斗內分潤

(勞務收入)

境內創作者

境內平台

(蝦皮、Momo、17Live等)

境內

稅率5%或1%,標準境內交易。

境外

稅率0%,外銷勞務,需有證明。

境外平台

(Facebook、Youtube等)

境內

稅率5% 或1%,依觀眾所在地課稅。

境外

稅率0%,外銷勞務,需有證明。

境外創作者

境內平台

(蝦皮、Momo、17Live等)

境內

稅率5%,實務通常由境內平台扣繳或代報。

境外

非課稅範圍。

境外平台

(Facebook、Youtube等)

境內

稅率5%(由平台代繳),境外電商模式。

境外

非課稅範圍。

周邊商品

直播帶貨

(貨物銷售)

依一般買賣業規定,若已是營業人,需合併申報。

 

第二步:判定營業登記義務

        營業稅的義務起點,關鍵在於是否達到「應辦理稅籍登記」的標準。財政部以「單一曆月」為判斷單位,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,即被視為營業人,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:

       (一)在台灣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(如工作室、辦公室、國內手機號碼、國內安裝電腦或行動裝置),且掛有營業牌號或以公司名義對外活動。

       (二)在台灣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且僱有員工協助處理創作或銷售事宜。

       (三)透過網路銷售,其當月「勞務收入」總額超過NT$50,000時。

       (四)透過網路銷售,其當月「貨物銷售」總額超過NT$100,000時。

        一旦成為營業人,後續所有營業相關收入(不論是直播贊助還是帶貨銷售)都必須列入營業稅申報,不能僅申報其中一類而排除另一類。參考連結 如何開公司

 

稅率結構:1%5%0%

        營業稅並非一律 5%。實務上有三種常見適用情境,與營運規模及受眾所在地有關:

        (一)查定課稅(1%):適用於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0,000元的「小規模營業人」。由國稅局每季核定稅額,直接寄單繳納。

        (二)一般營業人(5%):月銷售額超過200,000元,或自行申請成為開立統一發票的「一般營業人」。每兩個月需自行申報一次。

        (三)零稅率(0%):針對提供給「境外觀眾」的勞務,可視為「外銷」,適用零稅率。雖應納稅額為零,仍需申報。

 

第三步:情境模擬與實務判定

情境一:多角化經營的直播主Hana

  • 本月收入

1.直播斗內/贊助NT$60,000(勞務)。

2.直播帶貨成交NT$90,000(貨物)。

  • 稅務判定

1.勞務收入NT$60,000 ≥ NT$50,000門檻,觸發稅籍登記義務。

2.一旦成為營業人,當月份的貨物銷售額NT$90,000雖未達NT$100,000門檻,仍須合併申報。

  • 應對方式

1.儘速完成營業(稅籍)登記與帳務規劃。

2.營業稅申報時,勞務NT$60,000 + 貨物NT$90,000合併列報;若有境外受眾金流,另備證據以主張零稅率部分。

情境二:全職YouTuber 小明

  • 本月收入

1.平台廣告分潤:NT$100,000(勞務)。

2.後台數據:台灣觀眾貢獻NT$80,000,境外觀眾貢獻NT$20,000。

  • 稅務判定

1.總勞務收入NT$100,000 ≥ NT$50,000門檻,需辦理稅籍登記。

2.申報時應將收入分開列示。

  • 應對方式

申報時,來自台灣觀眾的NT$80,000應按5% (或1%) 稅率計算營業稅;來自境外觀眾的NT$20,000,在提供平台後台地理位置等證明後,可適用0%稅率。

 

建立稅務證據庫,安心面對查核

        國稅局查核的核心依據即為客觀證據。以下是創作者必須建立的「證據庫」清單:

文件類別

您需要準備什麼?

為何重要?

收入證明

–平台後台報表:YouTube Analytics  等官方數據。

–合作合約:與品牌、廠商的業配或代言合約。

–金流單據:銀行匯款紀錄。

這是證明總收入的基礎,讓每一筆款項的來源都有跡可循。

零稅率證明

–觀眾地理位置分析報表:從平台後台下載,用以證明特定收入來自海外觀眾,是申請零稅率的關鍵佐證。

–金流單據: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,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;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,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。

若無此證據,來自海外的收入可能被視為境內收入,無法適用零稅率。

成本費用單據

–進貨發票:適用於帶貨或銷售周邊商品,用以證明商品成本。

–費用發票:購買器材、租借場地、廣告投放等所有與創作相關的支出單據。

這些是未來申報所得稅時可合法扣除的成本,能有效降低稅負。

       

總結與實務提醒

        對於境外創作者而言,其營業稅的關鍵在於收款路徑與是否在台灣構成「固定營業場所」,若透過已在台完成境外電商登記的平台(如YouTube / Google)向台灣消費者收費,多由平台於B2C端代徵營業稅;若改以Gumroad + Stripe等自營方式直接向台灣自然人收費,則須以境外電商身分在台辦理登記並就台灣來源金額按5%報繳。

       上述原則同樣適用於兼職或零工型創作者;只要達到門檻或呈現商業經營樣態,即可能納入課稅範圍。鑒於個案在金流設計、受眾結構與平台代徵機制上差異甚大,仍以及早諮詢專業會計師以確定合適的申報路徑與證據準備為宜。

       輔導期提醒:財政部設有輔導期至2026年6月30日。在此期間,若主動向國稅局補辦補繳,即可免予處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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